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司法责任制,保障法官合法权益,维护法官职业尊严,确保法官依法、独立、公正履行审判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珲春林区基层法院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以下简称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是珲春林区基层法院党组设立的法官保障性组织。
第三条 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对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法官给予援助;
(二)协调、督促法官权益保障措施的落实;
(三)指导法官正确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四条 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开展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对法官请求援助事项进行调查,根据法官权益受侵害的性质和程度,依据有关规定作出妥善处理。
(二)及时高效。及时办理法官权益保障事项,不得延误、推诿,情况紧急时应协调有关方面立即处置。
(三)民主公开。主动、经常了解法官工作、生活状况,广泛、深入听取意见、建议。
(四)依法履职。维护法官权益应严格依法进行,不得代行其他部门的职权,不得干扰有关法院和部门的正常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由一1名主任,4名委员组成。
第六条 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委员的任职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拥护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二)为人正直,品德高尚,热心法官权益保障工作,具有一定声望和公认度;
(三)熟悉法院工作,具有审判经验,从事一线审判工作三年以上的法官。
第七条 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委员的推选方式经全体法官选举产生
第八条 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任期届满,应进行换届选举。
第九条 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委员调离审判岗位的,不再担任委员职务。
第十条 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委员违反工作纪律的,可视情节予以劝诫。情节严重或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将其违法违纪行为交有关执法执纪部门处理。
第十一条 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委员缺额时,应及时增补。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十二条 法官认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请求援助:
(一)侵害法官人格尊严、损害法官名誉的;
(二)侵害法官及其近亲属人身、财产和住所安全的;
(三)妨碍法官依法独立办案的;
(四)违法追究法官审判责任的;
(五)错误作出法官惩戒决定的;
(六)违反规定不当考核法官审判业绩的;
(七)损害法官其他合法权益的。
第十三条 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应对法官的援助请求进行调查核实,确实存在侵害法官合法权益的,可以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或省法官协会名义区别情况作出处理:
(一)对外发表声明,澄清事实真相,消除负面影响;
(二)代为向有关方面反映情况,要求采取保护措施,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三)向有关方面提出建议,要求纠正不当做法。
第十四条 对履职过程中遭受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法官,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可建议中院或省院通过一定方式给予物质或精神抚慰。
第十五条 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应根据本法院实际,定期组织委员开展调查研究。
第十六条 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发现审判工作中存在影响法官履职、损害法官权益问题的,应及时向中院或省法院有关部门或有关法院反映并提出建议。问题重大的,可向省法院党组反映并提出建议。
第十七条 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应加强与上级法院的沟通协调,及时了解法官权益保障状况,督促法官权益保障措施落实。
第十八条 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应定期组织法官开展职业风险防范教育,增强法官风险防范意识,提高法官风险防范能力。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九条 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实行集体决策、分工负责。重大问题由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委员根据集体决定与分工,履行各自职责。
第二十条 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定期或根据需要召开全体会议。会议由主任或其委托的一名委员主持。
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所作决议,应当有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召开会议,应制作会议记录,形成会议纪要。
第二十一条 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调查核实侵害法官权益的重大事项,可以举行听证。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由珲春林区基层法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珲春林区基层法院
二○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19-11-19 09:5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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