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珲春林区基层法院审结了一起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案件,被告人张某、战某对所犯罪行供认不讳,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案情回顾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官提醒
野生动物减少,为人类敲响了警钟。目前,野生梅花鹿数量极少,在中国已是高度濒危动物,为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受我国法律保护。所以法官希望通过此类案件的审理,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守法意识,共同保护野生动物群体,共创一片美好和谐的蓝天,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处。 |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0-10-21 10:4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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