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王和出租人李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由小王承租李某名下的房屋,租期1年。合同到期后,双方在办理交接时发生分歧。小王称其在居住期间,卫生间的水龙头、热水器存在损坏情形,其多次要求李某维修未果,无奈之下,小王自行更换和维修共支出800元,小王要求李某支付该费用,李某不同意。那么,这笔维修费用该谁承担?
由房东李某承担。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二条规定,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三条规定,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请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因承租人的过错致使租赁物需要维修的,出租人不承担前款规定的维修义务。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2-11-22 13:3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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