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改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和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推进审判团队组建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通过审判、执行团队建设,建立健全符合司法规律的审判执行权运行机制,制定明晰的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完善科学的审判执行管理、监督体系,进一步提高审判执行的质量和效率,确保全面完成审判执行任务。
二、组建原则
1、扁平化管理与内设机构相结合的原则。审判执行团队实行扁平化的管理模式,团队负责人担负团队审判业务与政务事项的管理工作;审判团队组成人员仍保持与现有审判业务部门的隶属关系,庭长与审判团队在行政管理上是领导与被领导关系,在业务上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
2、专业化与本院案件类型、数量相结合的原则。团队设置遵循专业化原则,在现有审判业务门类划分的基础上细化审判专业分工,结合我院刑事案件、行政案件量少,民商事案件数量相对较多的现状设置团队,实行专业类型案件为主,适当调剂案件为辅,体现司法质效,司法为民宗旨,方便当事人诉讼。
3、简政放权与落实责任相结合的原则。根据团队成员的职责分工,确定具体的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建立权责明晰、权责一致的办案责任制,团队成员对其履行审判职责的行为承担责任,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
4、监督管理与服务保障相结合的原则。建立科学的团队业绩评价和考核制度,业绩评价结论作为法官任职、评先评优和晋职晋级的依据;同时建立完备的综合服务监督机制,确保团队作用得到全面有效发挥。
5、国家决定在珲春地区成立国家级虎豹公园,在建立期间及今后管护过程中,涉及生态环境案件势必将不断上升。保护生态资源将是林区法院一项重要工作,要发挥林区法院优势,积极探索生态资源案件的审理。为此,将生态资源案件实行“三审合一”,归一审判团队审理,即,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归一团队审理。
6、各团队既有分工又要协作。考虑全院平衡结案率,案件立案后原则上随机分案到各团队,个别调剂分案为辅。为完成全院受理案件总量,各团队要有大局意识对调剂分到的案件应予接收不得推诿。
三、现有人员及三年案件指数
1、现有员额法官13名(院领导4名),法官助理7名,书记员7名。
2、2015年、2016年、2017年三年受理各类案件共计1124件,年均约375件。其中,刑事案件70件,年均约24件;民事837件,年均279件;行政案件3件,年均1件;执行案件203件,年均约68件。70件刑事案件中,破坏生态资源案件41件,占刑事案件58.57%。
四、组织形式
(一)审判团队及保障机构
根据我院近三年来受理案件数量和员额法官人数,我院组拟组建立案审判团队、刑事审判团队、民事审判团队、执行团队、审判管理五个团队。
1、立案团队。配置3名法官、1名法官助理、2名书记员,负责立案登记,申请再审、管辖权异议、财产保全案件(限诉前保全和情况紧急的诉讼保全)的审查、速裁和诉调、再审、上诉卷宗移送和取回及其他事务性工作。同时,在立案庭设立信访室,由1名法官助理或司法行政人员担任,配置1名书记员,负责本院涉诉信访各类事务的处理。每年审理案件不少于50件。
2、刑事审判团队。负责审理生态资源案件、刑事诉讼案件、部分民商事诉讼案件。配置3名法官、法官助理1名、1名书记员,每年审理案件不少于80件。
3、民事审判团队。负责审理民商事诉讼案件和行政诉讼案件。配置4名法官、2名法官助理、1名书记员,每年审理案件不少于100件。
4、执行团队。配置3名法官、2名执行员、1名书记员。负责执行案件及司法拍卖、司法查询等工作,每年办理案件不少于70件。
4、审判管理团队。负责审判管理、司法统计、信息技术等工作。配置法官助理1名、书记员2名。
四、职责分工
(一)审判团队职责
1、审判团队负责人、审判法官
(1)审判团队负责人是审判团队的组织者和主导者,负责统一主持组织审判团队内部的审判事务,协调处理好与审判庭的监督管理指导关系;
(2)合理确定审判团队内法官助理和其他辅助人员的工作量和工作流程,达到相互配合,相互合作,井然有序,任务适中的工作状态,确保团队内案件审理流程的良性循环;
(3)除法律、司法解释规定或上级有明确规定由院长或院长授权的分管院领导签发的裁判文书和需要对当事人的人身或者财产采取强制措施及先予执行的裁定书,由审判法官审核后,报院长、分管院长签发外,其他诉讼文书均由审判法官签发;
(4)对于合议庭裁判意见有重大分歧,适用法律存有争议或者依照法律、司法解释以及有关文件规定需要提交专业法官会议或者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由审判法官报请分管院长提交讨论;
(5)完成院里安排的其他工作任务和应该由审判法官完成的其他工作任务。
2、法官助理
(1)审查诉讼材料,协助法官组织庭前证据交换;
(2)协助法官组织案件调解,草拟调解文书;
(3)受法官委托或者协助法官依法办理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措施等;
(4)受法官指派,办理委托鉴定、评估工作;
(5)根据法官的要求,准备与案件审理相关的参考资料,研究案件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
(6)在法官的指导下草拟裁判文书;
(7)完成法官交办的其他审判辅助性工作。
3、书记员
(1)在审判法官的指导下,接收、登记庭长转办的案件,负责相关程序性诉讼文书的制作、送达,各类诉讼材料的流转;
(2)组织排期开庭,通知合议庭组成人员参加庭审。检查开庭时诉讼参与人的出庭情况,宣布法庭纪律;
(3)负责庭审笔录、调解笔录、宣判笔录的制作,审判法庭的日常管理,确保庭审设备的正常运行,庭审光盘的刻录及法官安排的其他事项;
(4)组织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阅卷,制作询问、调查笔录、合议庭笔录,负责裁判文书的校对、打印、装订、送达;
(5)完成案件信息录入,卷宗的扫描、装订,案件报结,裁判文书上网,诉讼费用的结算;
(6)完成上诉案卷移送,案件评查、归档、调卷及审判法官安排的其他事项;
(7)完成审判法官交办的其他审判辅助性工作。
(二)执行团队职责分工
1、法官
(1)制定并根据案件情况调整执行方案;
(2)依法决定案件执行事项,下达执行指令,推进办案进度;
(3)制作法律文书;
(4)签发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应由法官签发的裁定书、决定书等法律文书;
(5)主持听证;
(6)与当事人或者其他案件相关人员谈话;
(7)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审核,提出审查意见;
(8)提请合议庭评议;
(9)组织和指挥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具体执行措施的实施工作;
(10)协调解决执行团队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11)其他需要法官处理的事项。
本条第(4)、(5)、(7)、(8)、(9)项规定的职责,法官不得委托团队其他成员办理。
2、执行员
(1)受法官委托,代行除法官在执行团队中应当履行以下职责第(4)、(5)、(7)、(8)、(9)项之外的其他法官职责;
(2)在法官指导下办理执行实施案件;
(3)在法官指导下办理执行和解、外出查控财产、采取强制措施、司法网络拍卖前的准备工作等事项;
(4)办理法官交办的其他事项。
3、书记员
(1)通过执行案件管理系统具体操作以下执行事项:
①准备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网络查控的事项和材料;
②准备对拟纳入和屏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事项和材料;
③准备拟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出境措施的事项和材料;
④其他可以通过执行案件管理系统完成的执行事项;
(2)发送执行法律文书;
(3)通知案件当事人听证、谈话;
(4)制作相关笔录;
(5)登记保全、继续保全、解除保全事项,核实在立案、审理阶段已采取的财产控制措施;
(6)准备执行异议案件相关材料;
(7)办理案件报结手续;
(8)管理、整理、装订、归档案卷材料;
(9)在互联网公布法律文书;
(10)处理法官交办的其他事项。
4、司法警察根据法官的指令履行以下职责:
(1)外出办理被执行人财产查控和解除措施;
(2)执行拘传、拘留、搜查、查封、扣押、冻结、强制迁出等需现场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和解除措施;
(3)制作与本条第(1)、(2)项职责相关的法律文书;
(4)维护执行现场秩序,保障执行工作安全;
(5)办理法官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涉及生态资源案件,实行“三审合一”,由刑事审判团队负责审理。
(四)进入法官员额的院领导,根据各自分管的审判团队,负责审理部分普通程序案件,担任该类案件审判长。入额院领导在完成规定办案数的基础上,分别侧重再审审判、民商事审判、刑事审判、行政审判、和执行裁决。
(五)员额法官审理的案件发挥重审原则上由该团队的分管院领导审理,分管院领导审理的案件发回重审的由院长审理。
五、服务与监督
1、规范立案登记流程。认真执行《立案分案工作规则》,严格立案登记形式审查,确保当事人起诉材料齐全,送达地址明确,当事人身份适格,管辖权、案由准确。对当事人起诉的群体性和敏感案件,准确把握立案时机,做好预判和疏导工作。加强诉调对接工作,引导当事人通过诉前调解方式化解矛盾纠纷,努力缓解审判工作压力。
2、加强人员保障。依据现有政策规定,保障好各类审判执行团队的法官助理(含执行员)、书记员配备,现有法官助理人数不足时,可多配1名书记员履行法官助理职责。具体由法官根据双向选择、优化组合原则选择,经审判团队建设领导小组确定。
3、加强司法警务保障。法警队认真做好刑事审判押解、值庭工作。在民商事案件、行政案件审理中,对群体性纠纷案件、矛盾激化案件或存在其他安全隐患的案件,提前进行预判,并在开庭三天前联系法警局安排法警值庭,确保庭审安全无事故。
4、加快信息化建设与应用的更新步伐。立足于服务法官办案、服务审判执行管理、服务当事人诉讼,加快审判执行业务系统升级,完善诉讼服务信息化平台,为审判执行工作开展和审判管理工作提供智能化支持。
5、审判管理办公室对审判执行团队运作情况负有全面的跟踪、服务、评估和监督职责。加强对审判执行质效的运行态势分析,建立综合工作通报和专项工作通报相结合的审务通报制度,通过对办案人员审判质效信息的采集和整理,将审判管理目标和要求落实到每个团队,实现对审判执行权运行的全面监督。
6、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法官和辅助人员的审判执行纪律和司法作风进行监督检查。通过日常督察、专项督察和随机督察等方式,做好信访举报、投诉查办工作,对法官是否存在违法审判执行行为进行调查。违法审判执行责任的认定与追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执行。
六、附则
(一)本方案与法律、司法解释和上级法院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司法解释和上级法院文件为准。
(二)本方案自二〇一八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二O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19-12-11 09:3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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