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郎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迅速查封其房产。但因为郎某把车辆交给其儿子孙某使用,一直不配合执行车辆的扣押工作,因我院执行局与交警大队联动,经交警大队配合可以第一时间了解到被执行车辆的位置信息,可以及时进行扣押处理,这是被执行人所没有想到的。因为可供执行财产较少,不能偿还案款,所以我院调解以物抵债,最终此案顺利执结。
珲春林区基层法院判令被告郎毅,偿还原告赵玉民借款本金110000元及支付利息(利息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自2015年6月7日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郎某在判决生效后,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赵玉民遂向珲春林区基层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经执行法院财产调查后,发现郎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郎某名下有位于珲春边境经济合作区春景新苑的房产一处和吉利美日牌车辆一台。我院执行局迅速查封其房产,但郎某把车辆交由其儿子孙某使用,不履行法定义务。我院执行局向珲春交警大队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在交警大队的协同配合下在春化发现被执行车辆,第一时间赶往春化扣押此车。至此我院查封、冻结、扣押郎某名下所有财产。郎某迫于法律的威慑力,要求和申请执行人和解,承诺先将伍万元现金汇入法院执行款账户,以获取车辆的使用权;在2019年12月31日前郎某将柒万元现金汇入我院执行款账户后,共计壹拾壹万元。用这笔款将珲春市合作区春景新苑的抵押贷款还清,之后双方以物抵债,房产所有权归赵玉民所有。还完贷款后剩余款归赵玉民所有抵利息。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19-11-14 09:4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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