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珲春林区基层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非法狩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被告人王某被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赔偿生态环境功能永性损害造成的损失人民币6000元,受到了应有的法律制裁。
案 情 回 顾
被告人王某为珲春市春化镇某村村民,为食野味,分别于2021年12月2日、12月5日携带猎夹和手锯等工具,在珲春林业局春化林场国有林区内猎捕狍子2只。经国家林业和草原局野生动植物检测中心鉴定,被告人王某猎捕的2只狍子价值人民币6000元。王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自愿认罪认罚。
法院 裁 判
被告人王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猎捕野生狍子的行为,构成非法狩猎罪,因其非法猎捕野生动物,致使野生动物资源受到侵害,破坏了自然生态平衡,损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除应承担刑事责任外,还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即被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没收犯罪工具,并承担赔偿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人民币6000元。
法条 链 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二)项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或者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的,属于非法狩猎‘情节严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下列损失和费用……(二)生态环境功能永性损害造成的损失”……。
法官 后 语
狍为偶蹄目鹿科狍,是国家保护的有益或者有经济价值、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不要因为一时嘴馋,而非法猎杀野生动物。野生动物资源是大自然留给人类的富贵财富,保护野生动物资源,就是保护生态,根本是为保护人类自己。
此案的审理,不仅是对非法狩猎行为的严惩,更重要的是对人民群众进行了一场活生生的法治教育,提醒广大群众要以此案为戒,切实增强环保意识和法律意识,加强对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切莫为获取个人私利或寻求刺激,使用禁用工具在禁猎区、禁猎期非法狩猎,更不能因为无知,而走向违法犯罪的道路。同时也警告那些非法捕杀野生动物的人,停止伸向野生动物的黑手,否则将受到国家法律的严厉惩处。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2-11-22 13:2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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